軟體業的特性就是產品特別容易被複製,台灣在2000年以前曾經被稱作盜版王國,專門生產盜版品,那時候盜版品猖獗到商家正大光明的擺在店裡販賣。
不過世界貿易組織把智慧財產權的協議放進加入組織的條件中,如果想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那就必須遵守智慧財產權的協議,而台灣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有過一波的整肅盜版品行動。智慧財產權的運作看似合理,跟人家借點子應該要付出一點代價,不過這個代價是否合理?
愛滋病藥品的爭議
愛滋病曾經被稱作廿一世紀的黑死病,經過大家長期的努力,戰勝愛滋病總算有點希望。正版的愛滋病治療藥品有受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所以藥價貴到爆炸,那些有需要用到藥的國家跟人們根本無法負擔這麼貴的藥,所以他們會從泰國或印度進口複製的藥品。
這件事情是合理的,因為當智慧財產權的授權範圍跟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都會對智慧財產權的持有者設定規範,例如他們的專利權可能會被強制授權給某個機構,或是允許複製品的輸入,或是乾脆被強行取消。
站在智慧財產權持有人的觀點,這種行為無異是搶劫,就拿持有愛滋病藥品專利權的藥廠,他們搞不好花了大筆經費才弄出了這個救命藥,正準備上市時,某個國家突然宣布要強制授權給某個小藥廠,然後這個藥廠生產出來的藥品,售價僅是原廠藥品的1/10,那些原廠絕對嚥不下這口氣。
所以愛滋病藥品的原廠就在2001年向法院控告南非政府允許平行輸入和強制授權的方式,侵犯到他們的智慧財產權。不過社會隨即出現抗議的呼聲,指責那些藥廠只看到錢跟自己的利益,別人的命就不是命。
不過藥廠主張,如果沒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那他們的發明就很容易被竊取,那他們就沒有理由投資新藥研發,但是為了平息民怨,他們還是撤回控告,必且為那些有需要的國家提供折扣。
技術的軍備競賽
不過有很多人主張,研究工作的動機不是為了取得智慧財產權的獨佔利益,而且很多研究機構是由非營利組織進行的,所以這些藥廠的說法不一定正確,不過他們花了很多經費才讓這些藥上市,所以他們想要保護他們的利益,這個是可以理解的。
不過話說回來,專利權只有在某些領域是關鍵的,其它領域光是要複製新技術就有很大的難度,即使沒有專利法,創新活動會讓發明者有一段壟斷技術的優勢期,這個優勢期帶來的回報就已經足以讓大多數的創新活動回本。
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好的,不過保護過多,整個社會就必須要付出很高的代價,有時甚至會超過創新活動帶來的利益。
而且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會讓知識跟技術難以流通,知識的流通是由較豐富的地方流向較少的地方,因此能夠吸引知識流入的國家,技術水平就會比較高,經濟發展也可能比較高。
因此落後國家努力引進新技術,先進國家努力防止技術外流,這種技術的軍備競賽是經濟發展遊戲的核心,從古至今沒變過,智慧財產權只是這個遊戲的另一種形式。
變調的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有個基本假設,那就是獲得保護的新想法都是值得被保護的,但是「值得被保護」是由誰認定?這個學問就大了。
早期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沒有像現在這麼嚴密,或許應該說是故意的,例如瑞士一直到1907年才把智慧財產權延伸至化學領域,原因是他們常跟德國人「借」技術。
而荷蘭當初深信智慧財產權違反荷蘭人崇尚自由貿易的精神,所以於1869年廢除專利法,一直到1912年才再度立法,這期間最大的受益者是飛利浦公司,他們向愛迪生「借」專利而發跡,目前該公司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燈泡品牌之一。
就連大家都習以為常的想法,或是傳統領域的知識,也有可能被智慧殘產權竊取。密西西比大學就發生過這種事,兩位印度裔的研究員,申請藥用薑黃的專利,但是這個知識在印度是眾人皆知的知識,所幸最後在智慧財產權審查時,被印度人發現並且攔截,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從以上事件我們可以得知,侵犯智慧財產權是發展技術的主要障礙,而且這種事情一旦惹上身就很麻煩,除非找到解決辦法,不然發展技術就需要一個龐大律師團,針對侵犯智慧財產權進行談判跟協議。
結語
在美國,政府會針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部分強行介入,建立一個專利池,讓大家採取交叉授權的方式解決問題,但是開發中國家沒有這個能力玩這種遊戲。
而且當超過75%的智慧財產權掌握在已開發國家的手中,這表示開發中國家必須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獲得知識,這個軍備競賽的優勢已經嚴重向已開發國家傾斜。
智慧財產權就像鹽巴一樣,少量很美味,太多就不好。所以我們應該主張智慧財產權要兼顧個人及公共利益。一方面要鼓勵人們創造新知識,另一方面要確保智慧財產權賦予的壟斷,不會超過新知識帶來的好處。
最重要的是,那些已開發國家應該負起照顧世界的責任,要讓智慧財產權的運作模式應該要讓開發中國家更容易取得關鍵技術的授權,並且讓他們發展屬於他們的技術優勢。否則只是一昧地從開發中國家佔便宜,卻吝於協助,遲早有一天會面臨反撲。